2018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参与社会服务可醉驾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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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近日,温州瑞安市醉驾男子张某在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该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事情虽小,却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让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以此作为醉酒驾驶不予起诉的条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综合分析】
1、合法性:
(1)今年5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对醉驾有这样的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很快,浙江省高院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其中有这样的表述:“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看,瑞安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确实有法可依,现实中,醉驾男子张某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说,瑞安市检察院要求张某完成30个小时公益服务后才能免于起诉,反而是比上级文件增加了免于处罚的条件,提高了不予起诉的门槛。
(2)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规定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已经松动。实际上,公众对“醉驾入刑”的说法存在一定误解。“入刑”并不意味着“判刑”,而是醉驾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司法实践对醉驾的量刑进行细化,无论是加重处罚减轻处罚,都不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原则有所松动,反而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合理性:
(1)从其它国家的司法实践看,判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以代替拘留、监禁等刑罚手段,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这样的司法实践不多,公众的接受度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长期以来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停留在法律的惩戒、威慑、处罚等属性上,而很少关注法律本身具有的帮教、引导、纠偏等社会功能。像瑞安市这样安排醉驾者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不仅能起到惩戒和约束作用,更能产生警醒、强调、教育的效果,同时也能对区域内交通治安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实现了多方位社会效益,可以说一举两得。
(2)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对于这样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我们同样需要保持审慎和耐心。比如,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这样的规定?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效果应该如何评价?如果在公益服务中态度不端正,又该如何处理?怎样避免犯罪分子借助这样的规定逃脱惩罚?这些细节都应当经过科学、规范的论证和审查,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既要给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无视法律、轻视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这是瑞安市司法机关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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