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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招聘20名劳务派遣书记员公告

Tag: 2017年河南公务员河南公务员事业单位 2016-06-03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河南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招聘20名劳务派遣书记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6年6月22日至24日(共计3天),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写作。笔试满分为100分。需要备考的考生可参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用书进行备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河南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招聘20名劳务派遣书记员公告公布如下。
  2016河南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招聘20名劳务派遣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招聘劳务派遣合同书记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以公开、公平、择优为原则。
  二、招聘名额
  本次共招聘书记员20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4、年龄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1日以后出生);
  5、能使用Word、WPS、Excel等办公软件;
  6、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四、实施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用现场报名和审查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
  2016年6月22日至24日(共计3天),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
  2、报名地点: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大门东侧信访接待室。
  3、报名办法:
  ①报名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指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
  ②2016年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证者,需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开具的学历和专业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由本人学校开具;
  ③报名时应提交由本人填写的《开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招聘劳务派遣书记员报名表》(报名表可由报考者自行通过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网下载打印,也可于现场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
  ④报名时需携带同一底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⑤考生如对招聘与报名信息有其他疑问,可到报名地点现场咨询。
  4、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凭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为准。
  (二)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写作。笔试满分为100分。
  笔试地点、时间见准考证。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聘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综合能力素质。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名额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并在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的标准进行。
  (五)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情况,按拟招聘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的人员并在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考察内容参照公务员招录考察的要求进行,并对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在体检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生总成绩和考察结果,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对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七)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聘用人员,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合格的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试用不合格的聘用人员将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五、工资待遇
  劳务派遣合同书记员工资不低于开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保险。同时,实行按岗位类别、工作年限、考核结果按期晋升的制度。有关款项先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给付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派遣合同书记员个人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六、纪律与监督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和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招聘。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招聘工作实行诚信原则,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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