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正确看待“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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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强制医疗”
【背景链接】
2015年4月,广西钦州钦北区一名一岁女童头颅被割,凶手竟为孩子母亲。事后,经司法鉴定,孩子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病,钦北区法院决定对该女子予以“强制医疗”。据统计,钦州上半年发生精神病患者肇事案至少5起。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整个事件对于杀婴的母亲来说是痛苦的。应该说,“病母杀婴”是“病母”所难以控制的,但是却不是社会不能控制的。法律判决的“强制治疗”是一种柔情的执法,毕竟这个母亲也是无辜的。
“强制医疗”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保障社会安全的手段。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其中,对于自己家人的伤害更为严重。精神病患者而言,有结婚的权力,有生儿育女的权力,这是不能剥夺的。但是,这种因为精神病给家人带来的伤害也不应该成为社会漠视的角落。
[具体措施]
首先,“强制医疗”需要提高门槛。当然,这需要在治疗的时候实现公益性,要么是免费的,要么是保本收费。
其次,考虑收回精神患者的抚养权。精神病患者虽然有结婚、生子的权力,但是对于情况特殊的家庭,何时发病是自己不能控制的。可以让亲属和社会机构承担抚养义务,保留他们的探视权,在治疗情况明显之后,才可以有条件的放开他们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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