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申论得分低是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提高申论分数,也就成了无数考生的梦想。解决申论低分黑洞的前提是找准问题的病根,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河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ngwy.org/)整理了一些申论热点供考生参考。考生可结合2016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备考。
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我们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相关问题,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规、政策,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容忽视。但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标准表述】
[表现]
1、一工资标准低。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相关部门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各地根据地方经济水平制订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不管技术要求多高,不管劳动强度多大,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将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化。二是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甚远,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三是工资拖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无视农民工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无故拖欠。最为严重的是建筑领域,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且存在严重的违法转包、分包、层层转包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往往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四是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依然存在。
2、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农民工的工资较低,工作强度大并危险性高,有的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而且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于不顾,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社会保险、民主政治、福利、等权利缺失。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差异。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给农民工投保,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原因]
1、体制因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2、经济因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倾斜,为了稳定和吸引投资方的投资,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呈现资方市场。
3、社会文化因素。“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目前在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强调和固化,并常常作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农民”概念,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再生。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在一个如此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价值认同,也就谈不上权益的保障。
4、法律制度因素。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完善和运行良好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5、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法制意识也很淡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再加上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组织化程度低,一旦权益遭到侵害,无法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寻求保护。
[建议]
1、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对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进行调整是当前需要着重思考解决的问题。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记在心上、拿在手上,按照在政治上关心、管理上规范、权益上维护、素质上提高、生活上照顾,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就业待遇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从政治安排、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实现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到平等待遇。针对农民工在身份上错位、权益上缺位、社会上边位的现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议市委、人大、政府加快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和建章工作,涉及职工权益的条款要涵盖农民工。
3、明晰农民工权益保障责任。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社会管理原则,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准入条件,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需求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针对当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建议市委、政府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民工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工作,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农民工自主的维权机制和格局。
4、整合农民工权益保障资源。一是整合培训资源。把搞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对农民工权益最积极的维护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最有力的举措,推动各部门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部门联动、服务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与开发服务体系。二是整合救助资源。围绕解决农民工就业、生活、看病和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帮扶和援助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法院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应优先处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适当时政府可建立农民工困难援助基金。三是整合经费资源。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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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背景背景】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我们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相关问题,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规、政策,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容忽视。但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标准表述】
[表现]
1、一工资标准低。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相关部门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各地根据地方经济水平制订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不管技术要求多高,不管劳动强度多大,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将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化。二是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甚远,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三是工资拖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无视农民工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无故拖欠。最为严重的是建筑领域,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且存在严重的违法转包、分包、层层转包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往往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四是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依然存在。
2、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农民工的工资较低,工作强度大并危险性高,有的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而且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于不顾,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3、社会保险、民主政治、福利、等权利缺失。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差异。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多数企业不给农民工投保,同时由于城乡两种保险制度难于对接,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愿参保。二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三是农民工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原因]
1、体制因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2、经济因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迁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倾斜,为了稳定和吸引投资方的投资,不惜牺牲农民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呈现资方市场。
3、社会文化因素。“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目前在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强调和固化,并常常作为被同情者被述及。由于沿用“农民”概念,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再生。社会特别是城市居民大多歧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在一个如此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价值认同,也就谈不上权益的保障。
4、法律制度因素。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完善和运行良好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5、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法制意识也很淡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再加上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组织化程度低,一旦权益遭到侵害,无法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寻求保护。
[建议]
1、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对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进行调整是当前需要着重思考解决的问题。要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记在心上、拿在手上,按照在政治上关心、管理上规范、权益上维护、素质上提高、生活上照顾,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就业待遇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从政治安排、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实现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到平等待遇。针对农民工在身份上错位、权益上缺位、社会上边位的现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议市委、人大、政府加快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和建章工作,涉及职工权益的条款要涵盖农民工。
3、明晰农民工权益保障责任。要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社会管理原则,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准入条件,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需求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针对当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建议市委、政府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民工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工作,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农民工自主的维权机制和格局。
4、整合农民工权益保障资源。一是整合培训资源。把搞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对农民工权益最积极的维护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最有力的举措,推动各部门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部门联动、服务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与开发服务体系。二是整合救助资源。围绕解决农民工就业、生活、看病和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帮扶和援助机制,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法院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应优先处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适当时政府可建立农民工困难援助基金。三是整合经费资源。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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