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省考试录用公安机关高速交警报考说明(五)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其中拟录用职位人数在10名以上(含10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拟录用职位人数在10名以下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程序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讯】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标准》规定: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进行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程序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讯】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标准》规定: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时,应进行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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