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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新规定:严防徇私舞弊犯罪

Tag: 2013-07-09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为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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