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郑州 洛阳 开封 许昌 新乡 濮阳 焦作 鹤壁 平顶山 安阳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 推荐阅读

2012年河南人民警察考试:法律基础解读

Tag: 2013-07-09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的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的专业课《法律基础》共50道选择题,主要测试内容包括《宪法》、《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与大纲所述“《法律基础》测试内容:1、宪法法律制度;2、公务员法律制度;3、刑事法律制度;4、刑事诉讼法律制度;5、民事法律制度;6、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全相符。
  通过分析今年的真题,专家发现其有以下三特点:
  一、考题分布比较均匀
  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考查强度相当,属于重点考查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考查内容较少。
  二、整体难度不大
  法律基础知识比较庞杂,但上海市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招录警察学员的《法律基础》考试只考查最基础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难度并不大。例如宪法部分考查了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义务特点等基础内容。
  例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2012?4)
  A.选举权的普遍性        B.选举权的民主性
  C.选举权的差额性        D.选举权的充分性
  【答案】A。
  【解读】我国选举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选举的保障原则。
  三、法条、法学理论均有考查
  《法律基础》注重对考生法律基础素养的测查,因此不仅仅是考查具体法律法规的法条的了解,还考查对宪法及各部门法基础法学理论的了解程度。
  例题: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 (    )。(2012?17)
  A.特殊客体         B.异类客体
  C.间接客体         D.直接客体
  【答案】D。
  【解读】《刑法》中并没有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故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只看法条,而要结合法学理论进行学习。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hn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30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