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8年“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08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计划”的县(市)、学校和特设岗位教师数量(见附件), 并于2月29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两年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和2008年申报数等核定设岗计划。
二、认真研究制订2008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计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08年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做到政策落实。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充分宣传实施“计划”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应聘。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本科毕业生的比例。各地招聘工作应在3月底前启动实施。
四、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应及时将特岗教师人员变动情况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以省为单位报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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