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冲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与练习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③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④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⑥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⑦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4)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3)转继承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①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②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③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④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⑤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我。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因于遗嘱生效时无继承能力而举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不定项选择题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其放弃继承遗产应适用( )
A.转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法定继承
2.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 )
A.接受继承 B.放弃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3.依据《继承法》,转继承人必须是( )
A.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B.继承人的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4.甲除了三个儿子乙、丙、丁和一个孙女戊(系乙之女)之外再无其他亲人。甲订立遗嘱,决定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但乙不幸先于甲去世。请问甲去世后,房屋由谁继承?( )
A.根据转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B.根据代位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丙、丁、戊继承
5.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6.黄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女儿早已出嫁。黄老太太的老伴去世后,儿媳一直照顾她。黄老太太去世后,留下存款2万元和房屋一间。黄老太太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上述财产。儿媳认为她对黄老太太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儿女两家平分遗产
B.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C.媳妇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媳妇与女儿、孙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7.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 )。
A.子女 B.外孙子女 C.外曾孙子女 D.配偶
8.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9.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
A.乙的儿子 B.乙的配偶
C.乙的兄弟 D.乙的外甥女
10.公民甲生前与公民乙依法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有遗嘱,二者内容相抵触,继承开始后,对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转继承
答案及解析
1.【答案】D。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答案】A。解析:接受继承。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3.【答案】B。解析: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4.【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27条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5.【答案】ABD。解析: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6.【答案】BCD。解析:黄老太太的女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老太太的儿子先于黄老太太死亡,其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同样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黄老太太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7.【答案】ABC。解析: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为代位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8.【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9.【答案】A。析:本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0.【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冲突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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