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真题解读
一、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真题解读
通过分析真题,可以发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的试题有以下特点:
1.试卷的调整
以往的试卷都是刑法和民法严格分开,分为明显的两部分,先是刑法试题,然后是民法试题。而今年的试卷是刑法民法合在一起,不过题型题量并未改变。
2.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
今年大部分题仍然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如:
12.下列选项中,可能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坏选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D.丁刑满释放1个月后故意报复伤害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答案】C。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 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题直接考查法条,这样的题很多,考生复习时注意对法条的记忆理解十分必要。
3.个别题目难度增加
虽然大部分题直接考查基本法律知识,但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有个别题目难度较大,考生应该注意这一特点,对一些刑法民法理论要吃透,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例如第13题:
警察甲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柴某时,因柴某拒不开口,就用警棍击打其头部,致其瘫痪,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刑讯逼供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题虽然也是考法条,但考查的比较有深度,考生应该注意吃透法条。
类似的题目还有第42题:
下列选项中,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乘一女同事酒醉之际,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B.乙以糖果诱使一智障妇女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C.丙在拐卖一妇女的过程中,迫使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D.丁装神弄鬼,谎称神仙附体,与一求医的迷信女病人发生性关系
【答案】ABD。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排除C项。
解答本题,不仅要了解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同时还要了解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不知道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这一规定,许多考生会把C项选上。
二、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解读
今年政法干警考试仍秉承国家统一大纲,各省分别命题的方式开考。但是就民法学考试来看,各省所用试卷大致相同。专家认为,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的考试趋势越来越明朗化,其实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同学们的学习负担。
下面,专家为您权威解读今年的《专业综合Ⅱ》考试试卷特点。
1.题型题量不变
今年专业综合Ⅱ试卷在题型题量上没有变化,依然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和论述题五个题型。在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三个具体学科题量的划分上,也基本保持平均。这些都表明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的考查趋于稳定,这有助于考生的备考与复习。
2.法理与法制史侧重考查基本概念和知识点,难度不大
今年法理学与宪法学的试题依然延续往年的难度和风格,考查基本的概念和知识点。
比如第13题和第32题:
13.在法律推理中,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 )。
A.归纳推理 B.演绎推理 C.类比推理 D.由个案得出一般原则的推理
1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各类推理的概念,只要考生平时对这些概念有所了解,就可以知道B为正确答案。
32.西周的五礼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其中,在祭祀方面的“礼”被称为( )。
A.凶礼 B.嘉礼 C.宾礼 D.吉礼
32.【答案】D。解析:古代的五种礼制。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
在复习法理学和法制史的时候,应记忆一些基本概念。
3.宪法试题侧重考查基本法条
宪法学和民法、刑法等学科一样,侧重考查基本法条。
如第26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的是( )。
A.中共中央总书记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政协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答案】D。解析:《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故复习宪法学时应侧重记忆一些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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