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预计8月报名,9月笔试。《申论》是河南公务员考试的必考科目,考生在备考中把握申论的易考热点很重要。申论考试热点是有规律可循的:易考的热点问题须与当前的理论热点密切相关。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对于公务员申论考试备考,研读社会热点,积累考试素材,是应对申论的取本之道,考生也可结合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进行复习。
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www.hngwy.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以便更多的了解河南公务员申论考试题型,梳理自己申论应该的答题思路。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虽然《劳动法》实施后,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也同样适用该法,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因为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更多农民工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建设滞后。目前社保覆盖面仍然比较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截至2009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
此外,农民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缺失也不容忽视。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滞后的原因
(一)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频繁流动。这一方面使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用人单位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担心会因此影响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从而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和为官一任的政绩。
(三)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现行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原国企职工设计的,费率过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影响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即: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一方面,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扭转各级政府不合时宜的错误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绩效考核机制。
2、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力度。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区域,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纠纷处置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特别是一次性补助标准,保障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3、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4、加快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序、规范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保障回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5、完善配套政策,提供制度支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同时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6、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
7、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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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新的世纪,一个又一个躁动的身影,告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模式,义无反顾地闯进陌生的城镇,汇聚成让人叹为观止的农民工大军。他们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他们的生存状况:“我们流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又一个世纪。我们见证这个城市日新月异,但这万家灯火却离我们很远。”这是农民工酸楚的心声,他们的社会保障已成为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当务之急。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虽然《劳动法》实施后,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也同样适用该法,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因为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更多农民工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建设滞后。目前社保覆盖面仍然比较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截至2009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
此外,农民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缺失也不容忽视。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滞后的原因
(一)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频繁流动。这一方面使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用人单位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担心会因此影响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从而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和为官一任的政绩。
(三)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现行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原国企职工设计的,费率过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影响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即: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一方面,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扭转各级政府不合时宜的错误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绩效考核机制。
2、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力度。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区域,以商贸、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为重点人群,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纠纷处置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特别是一次性补助标准,保障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3、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其他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4、加快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序、规范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保障回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5、完善配套政策,提供制度支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同时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6、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
7、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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