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春节式涨价
申论为河南公务员考试必考内容,主要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河南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ngwy.org/)特搜集了一些申论热点供考生阅读,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考生若想更多了解申论解题技巧,可直接参考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
新春伊始,“涨价”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蛇年初体验”。在刚刚结束的长假,餐饮、理发、洗车、家政服务的价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一些饭店和理发店还以“春节套餐”“最低消费”为由变相涨价。
菜价“三级跳”、洗车费翻番、餐馆加收服务费……春节前后,与百姓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价格普涨。为了平抑春节价格,发改委、商务部等出台了价格备案、开设平价超市、扩大蔬菜种植面积、节前集中投放粮食蔬菜等措施,保证了市场基本供应。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实行免费,减轻出行成本,这些举措对稳定春节物价至关重要。然而,如今春节涨价的现象依然存在。
[原因]
据了解,剔除正常的节日涨价因素,搭车涨价、暴利环节、隐性成本是导致部分行业价格“异常波动”的三个重要推手。
其一,一些经营性领域出现的“暴利环节”削弱了国家价格调控的效应,让节日物价“此消彼长”。
其二,从经济学的规律看,特定时间价格的上涨,最直接的原因还是供需关系变化。春节期间,老百姓的需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井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有合理因素。
其三,由于生产周期、信息不对称、经营性收费、游资炒作等多种因素影响,在近十年的历史中,春节消费价格增速已多次呈大涨大落轮回,春节期间几乎是全年物价波动最大最长的时期。
[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虽然商品、服务类的定价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针对节前服务行业大幅度涨价,且不允许再使用优惠卡、贵宾卡等打折手段,商家在办卡时不明示而强迫消费者按涨价后的价格消费,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此外,事先不予明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存在隐瞒价格或引诱消费等行为,商家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之,执行政府定价标准的服务产品如未经批准擅自涨价,自然涉嫌违反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但属于市场竞争行为的节假日服务行业涨价,并不违法,可违反商业伦理、有损信誉度,是一种短视行为。
[措施]
对此,笔者建议:
一方面,加强监管平抑节日“异常波动”。节日期间,服务性价格虽然由供需矛盾引发上涨,但“逢节涨价”的现象也表明了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自律不够。春节期间吃、住、行等方面如果出现恶性涨价现象,必然有投机行为存在。建议各地相关部门价格监测与举报监督同时进行,而且行动要迅速,抑制不合理的涨价。事实上,节日前后服务价格的上涨可以理解,但要涨得合理、明白,应倡导连锁经营、品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密切关注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监督经营者对节日期间的服务业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另一方面,尽快出台“反暴利法”。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但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有关部门在监督价格的过程中,很难找到标准判断暴利是否存在。对此,我们还要尽快出台“反暴利法”。反暴利法应该对企业的合理利润作出规定,比如,某一个行业的利润超过该行业的百分之多少就算暴利,还要有效监督企业的涨价行为,当企业表示因为成本上升而涨价,它需要出示相关票据、账单,证明自己的涨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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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式涨价
【背景链接】新春伊始,“涨价”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蛇年初体验”。在刚刚结束的长假,餐饮、理发、洗车、家政服务的价格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一些饭店和理发店还以“春节套餐”“最低消费”为由变相涨价。
菜价“三级跳”、洗车费翻番、餐馆加收服务费……春节前后,与百姓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价格普涨。为了平抑春节价格,发改委、商务部等出台了价格备案、开设平价超市、扩大蔬菜种植面积、节前集中投放粮食蔬菜等措施,保证了市场基本供应。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实行免费,减轻出行成本,这些举措对稳定春节物价至关重要。然而,如今春节涨价的现象依然存在。
[原因]
据了解,剔除正常的节日涨价因素,搭车涨价、暴利环节、隐性成本是导致部分行业价格“异常波动”的三个重要推手。
其一,一些经营性领域出现的“暴利环节”削弱了国家价格调控的效应,让节日物价“此消彼长”。
其二,从经济学的规律看,特定时间价格的上涨,最直接的原因还是供需关系变化。春节期间,老百姓的需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井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有合理因素。
其三,由于生产周期、信息不对称、经营性收费、游资炒作等多种因素影响,在近十年的历史中,春节消费价格增速已多次呈大涨大落轮回,春节期间几乎是全年物价波动最大最长的时期。
[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虽然商品、服务类的定价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针对节前服务行业大幅度涨价,且不允许再使用优惠卡、贵宾卡等打折手段,商家在办卡时不明示而强迫消费者按涨价后的价格消费,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此外,事先不予明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存在隐瞒价格或引诱消费等行为,商家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之,执行政府定价标准的服务产品如未经批准擅自涨价,自然涉嫌违反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但属于市场竞争行为的节假日服务行业涨价,并不违法,可违反商业伦理、有损信誉度,是一种短视行为。
[措施]
对此,笔者建议:
一方面,加强监管平抑节日“异常波动”。节日期间,服务性价格虽然由供需矛盾引发上涨,但“逢节涨价”的现象也表明了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自律不够。春节期间吃、住、行等方面如果出现恶性涨价现象,必然有投机行为存在。建议各地相关部门价格监测与举报监督同时进行,而且行动要迅速,抑制不合理的涨价。事实上,节日前后服务价格的上涨可以理解,但要涨得合理、明白,应倡导连锁经营、品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密切关注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监督经营者对节日期间的服务业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另一方面,尽快出台“反暴利法”。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但没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有关部门在监督价格的过程中,很难找到标准判断暴利是否存在。对此,我们还要尽快出台“反暴利法”。反暴利法应该对企业的合理利润作出规定,比如,某一个行业的利润超过该行业的百分之多少就算暴利,还要有效监督企业的涨价行为,当企业表示因为成本上升而涨价,它需要出示相关票据、账单,证明自己的涨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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