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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民法学7

Tag: 2012-07-30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可是现在都7月底了,河南公务员考试公告至今未出,许多考生都在疑惑,近期登陆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的人数暴增,请考生耐心等待,届时会第一时间公布,河南公务员考试网网编也努力从各种途径获悉河南公务员考试相关事宜,现特汇总公布如下:
  全省2012年计划招录公务员4955人
  其中,省直机关89人,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684人,省属监狱、劳教系统371人,省辖市直机关470人,县(市、区)直机关705人,乡镇机关1956人,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480人(其中省直单位65人、省辖市直单位316人、县(市、区)直单位99人)。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200人,与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合并进行。整个招录计划中,有310个职位面向我省招募的“大学生村干部”和“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拿出72个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
  今年与往年相比招录人数明显增多,主要原因是扩大了乡镇机关公务员招录规模。上一轮机构改革后,规定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连续5年只减不增,全省乡镇机关普遍人员缺口较大、队伍结构不合理。为解决此问题,今年按乡镇行政编制空缺数额30%的比例招考公务员,全省乡镇机关共计划招录1956人,较去年增加1500多人。
  根据往年的公务员考试大纲: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下面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www.hngwy.org)整理了民法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精选例题
  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
  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成立时




  河南公务员考试专家解析
  1.C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2.B
  【考点分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
  3.C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A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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