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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面试热点之“人肉”是否继续

Tag: 公务员面试面试热点 2011-06-04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资料: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涵盖了当前的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被网民称之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限制。一些网民认为该法有利于公民维权,因为“只有有节制的‘人肉搜索’才能长久”。但凤凰网一项调查显示,近半网民认为“人肉搜索”不会因法律施行而减少,过半网民表示今后将继续参与“人肉搜索”。

  思路点拨:
  一、中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将有效遏制恶意“人肉搜索”
  随着中国网民人数迅速增长,网络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肉搜索”随之而生。在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等事件中,网民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和披露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了司法机关介入相关事件的进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肉搜索”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例如,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中,多名被网民称为“局长情妇”的女性被查实照片遭盗用,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人肉搜索”问题的核心是隐私权。要真正解决“人肉搜索”的问题,必须通过其他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进行完善。只有让网民、网络提供商知道什么是隐私、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隐私,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公共标准,才能在维护网络自由的同时保护公民权益。
  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网络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应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拿出更可行的标准。

  二、如何看待针对官员的“人肉搜索”
  事实上,人肉搜索变得扩大化、非理性化,其原因不单单在于网络世界缺少道德约束,网民不理性,缺少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约束,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民众话语权的严重缺失,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的狭窄,使得人肉搜索成了一种消解渠道。而一些政府部门的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也为人肉搜索的随时爆发埋下了伏笔。
  如何消除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好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在这个信息联通日益方便、公民意识逐渐强大的年代,任何围堵注定是无法实现的,最好的办法便是疏导,人肉搜索之外,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通过话语权、表达权等的权利保障,让民意发挥作用,并且受到充分的尊重。否则,找不到这个“根子”,而一味关注于网络声讨风暴,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压制网民声音,不利于真实民意的反映。在保障了民众的话语权的基础上,方才可能消除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

  三、无节制的“人肉搜索”就是暴力
  “人肉搜索”在掀翻了周久耕之后,赢得了网民的尊敬和追捧,但是,即使是对官员,“人肉搜索”也应当有所节制。不是针对任何官员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只有针对那些有滥用公权、腐化堕落嫌疑的官员才师出有名;也不是针对某个贪官的任何私人信息都可以进行“人肉搜索”,比如针对周久耕抽高价烟、刘丽洁借用豪华车进行“人肉搜索”就具有正当性,因为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及公权滥用,但是,如果“人肉搜索”越过一步,进而将周久耕的亲戚住所地址、手机号都公布于众,那就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了,因为这些信息与公权滥用无关。
  针对官员的“人肉搜索”并非都是正义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官员的私人信息是否有涉公共利益,在官员有限的隐私权范围内,对于“人肉搜索”来说就是一个禁区。“网络暴力”的存在为官方禁止“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借口。如果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反腐手段———人肉搜索,是该有所节制了!

  四、“独特的反腐功能”
  人肉搜索在公民中的兴起,主要原因除了政府信息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外,还与官员权力得不到制度化的有效约束,以及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有关。
  身正不怕影子斜,正直的官员是不用担心人肉搜索的。人肉搜索这一来自四面八方的监督,不仅监督官员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而且监督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或者由监督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转而追究其公务行为,防不胜防。由于人肉搜索独特的反腐功能,一些自身有猫腻的地方官员对人肉搜索心怀恐惧,就会有‘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想法,但也不排除有些官员网络问政能力不强,无法适应网络监督,从而产生排斥心理。

  五、人肉搜索不能一刀切
  对人肉搜索不能以偏概全、因噎废食,更不能“一刀切”地禁止,但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肉搜索行为设置一个合理的法定边界。
  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如果公民的知情权能得到满足,如果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渠道畅通,那么人肉搜索这种监督形式,就会随之消失。

  六、侵权责任法意在权利保护非反腐倡廉
  要想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单靠侵权责任法是远远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只不过是出于保护权利人的考虑,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想更好地运用人肉搜索等手段,营造贪官污吏人人喊打的局面,还必须进一步约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侵犯普通公民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加以删除或者屏蔽,但是,对于那些揭露犯罪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核实信息的义务,至少应当征得信息发布者同意。如果实施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删除或者屏蔽互联网用户提供的有关信息,那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对互联网反腐倡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举报法、证人保护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滥用权利获得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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