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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警务常识备考 3

Tag: 招警考试警务常识 2011-01-25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招警考试警务常识——人民警察的职责与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警察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要求,应当予以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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