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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精选(11)

Tag: 公务员常识知识 2010-10-08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0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本站整理一些基本法律常识以供考生参考。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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