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之矿难之痛
一、矿难回放
(一)山西王家岭矿难
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断为小窑老空水。事故发生后,已确认109人安全升井,尚有153人被困井下。
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5日15时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刘德政表示,截至目前,事故井下153名被困人员中已有115人获救。山西省省长王君同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透露,预计矿井下还有38人有生还可能。这些在尘世间摸爬滚打久经历练的兄弟,吃树皮,喝脏水,把矿灯收集起来,以保证救援到来的那一刻它们还能准确指示自己的方位。伊川矿难已经造成28人死亡,仍有多人下落不明。任何关于灾难的奇迹,都只能出现在灾难之上。与其期盼灾难之后的奇迹,不如远离灾难本身。
一次又一次的血泪教训再三证明,天灾虽难防,人祸却可免。绝大多数的矿难,都是本可避免的人祸。3月30日,在王家岭矿难发生后的第三天,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出的事故通报称,王家岭煤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施工方为了经济利益赶工期,更被认为是导致矿难的首要原因。
只有责任的归于责任,人祸所导致的矿难才能有所遏制,生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在这个基础上,奇迹才有价值和意义。
(二)河南伊川矿难
4月6日河南省伊川县“3·31”矿难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了解到,矿难已经导致40人死亡,6人失踪。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左右,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截至4月6日晚,经初步核实,矿难发生时当班井下人员共有98人,其中已经安全升井57人,已经确认死亡35人,6人失踪,爆炸还造成地面人员5死1伤。目前,核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矿难发生后,由于矿长和伊川县政府派驻的驻矿安监员逃逸,地面存放有关下井人员资料的矿灯房被完全损毁,加之企业用工混乱,下井人数由包工头确定,企业没有统一的人员调度安排,没有花名册、工资册、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因,严重影响了人员核查工作进度。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经初步核查,该矿共有职工300人左右,其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勤杂人员53人,临时招用的井下工人250人左右。
事故责任人的追捕工作进展顺利。5日下午,又有1名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驻矿安监员投案。通过有关部门多渠道做工作,6日上午,2名该煤矿重要知情人员主动到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说明情况,配合救援工作。
此前,矿难发生后逃逸的矿长王国政已经自首,多名逃逸的副矿长、记工员、驻矿安监员被抓捕归案。洛阳市、伊川县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已经启动对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发生事故的矿井设计年产能为15万吨,属于技术改造矿井。2009年5月该矿曾发生过瞒报事故,矿长王国政被判缓刑。王国政是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半坡乡白窑村村委会主任。
二、矿难原因
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具体原因如下:
(一)安全生产基础差。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
(二)法制意识淡薄。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虽然它们还有待完善,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可以说矿难最直接的原因,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
(三)矿工维权难。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缺位了。另外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家山煤矿矿工的待遇每况日下,有时一些劳动保护用品都得矿工自己购置。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四)伤亡赔偿标准过低。安全生产的技术设备非常昂贵,当矿工死亡补偿过低时,矿主就会受经济规律驱使,在安全上偷工减料。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人命如草芥。
(五)经济粗放型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当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一些小煤矿则把矿工当作赚钱机器,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可以说,矿难频发是高能耗、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
(六)监管机制有缺陷。教训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往往会成为煤矿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主要税源,一旦取缔,会使当地政府发生财政困难。直接的利益驱动使裁判员成了运动员、监管者成了保护者。
三、解决方针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措施: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三)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五)形成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的氛围
总而言之,解决矿难治理的决策模式和治理结构两大根本问题。
所谓决策模式,即要摆脱那些无效或低效的行政单方面决策,让民意有效参与,制订出能够瞄准问题核心,而不是只做表面工夫的矿难治理措施;
所谓治理结构,也就是在加强政府监管之外,煤矿安全治理应形成两大制衡机制,一是通过广泛建立矿工工会,让矿工能够有组织地监督企业落实各项规章措施,维护自身的安全保障,二是通过公众、媒体、NGO等的深度介入,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外部力量。
鉴于目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一些国有大矿接连发生问题,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已显得十分迫切。同时,国家应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如此,矿难才会有根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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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5日15时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刘德政表示,截至目前,事故井下153名被困人员中已有115人获救。山西省省长王君同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透露,预计矿井下还有38人有生还可能。这些在尘世间摸爬滚打久经历练的兄弟,吃树皮,喝脏水,把矿灯收集起来,以保证救援到来的那一刻它们还能准确指示自己的方位。伊川矿难已经造成28人死亡,仍有多人下落不明。任何关于灾难的奇迹,都只能出现在灾难之上。与其期盼灾难之后的奇迹,不如远离灾难本身。
一次又一次的血泪教训再三证明,天灾虽难防,人祸却可免。绝大多数的矿难,都是本可避免的人祸。3月30日,在王家岭矿难发生后的第三天,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出的事故通报称,王家岭煤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施工方为了经济利益赶工期,更被认为是导致矿难的首要原因。
只有责任的归于责任,人祸所导致的矿难才能有所遏制,生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在这个基础上,奇迹才有价值和意义。
(二)河南伊川矿难
4月6日河南省伊川县“3·31”矿难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了解到,矿难已经导致40人死亡,6人失踪。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左右,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截至4月6日晚,经初步核实,矿难发生时当班井下人员共有98人,其中已经安全升井57人,已经确认死亡35人,6人失踪,爆炸还造成地面人员5死1伤。目前,核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矿难发生后,由于矿长和伊川县政府派驻的驻矿安监员逃逸,地面存放有关下井人员资料的矿灯房被完全损毁,加之企业用工混乱,下井人数由包工头确定,企业没有统一的人员调度安排,没有花名册、工资册、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因,严重影响了人员核查工作进度。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经初步核查,该矿共有职工300人左右,其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勤杂人员53人,临时招用的井下工人250人左右。
事故责任人的追捕工作进展顺利。5日下午,又有1名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驻矿安监员投案。通过有关部门多渠道做工作,6日上午,2名该煤矿重要知情人员主动到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说明情况,配合救援工作。
此前,矿难发生后逃逸的矿长王国政已经自首,多名逃逸的副矿长、记工员、驻矿安监员被抓捕归案。洛阳市、伊川县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已经启动对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发生事故的矿井设计年产能为15万吨,属于技术改造矿井。2009年5月该矿曾发生过瞒报事故,矿长王国政被判缓刑。王国政是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半坡乡白窑村村委会主任。
二、矿难原因
表面上看,矿难频发有安全生产基础差、法制意识淡薄、矿工维权难这三大原因。倘若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它们背后还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认识上的误区、经济粗放型增长、监管机制不合理、教育国策失误、新闻自由度提高等等。
具体原因如下:
(一)安全生产基础差。我国不少煤矿自然开采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管理上漏洞诸多,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对防范伤亡事故没有把握。
(二)法制意识淡薄。目前中国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虽然它们还有待完善,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矿难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状态。可以说矿难最直接的原因,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到位。
(三)矿工维权难。尽管《煤炭法》第42条和《矿山安全法》第23条都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但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缺位了。另外由于矿山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工作机会的稀缺,很多人最担心下岗,煤矿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据知情人士透露,陈家山煤矿矿工的待遇每况日下,有时一些劳动保护用品都得矿工自己购置。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四)伤亡赔偿标准过低。安全生产的技术设备非常昂贵,当矿工死亡补偿过低时,矿主就会受经济规律驱使,在安全上偷工减料。煤矿开采的暴利和矿工生命的廉价,使一些矿主视矿工的人命如草芥。
(五)经济粗放型增长导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当煤炭生产的利润空间加大,超负荷生产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刷新GDP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一些小煤矿则把矿工当作赚钱机器,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死灰复燃。可以说,矿难频发是高能耗、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市场反应。
(六)监管机制有缺陷。教训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往往会成为煤矿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主要税源,一旦取缔,会使当地政府发生财政困难。直接的利益驱动使裁判员成了运动员、监管者成了保护者。
三、解决方针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措施: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三)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五)形成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的氛围
总而言之,解决矿难治理的决策模式和治理结构两大根本问题。
所谓决策模式,即要摆脱那些无效或低效的行政单方面决策,让民意有效参与,制订出能够瞄准问题核心,而不是只做表面工夫的矿难治理措施;
所谓治理结构,也就是在加强政府监管之外,煤矿安全治理应形成两大制衡机制,一是通过广泛建立矿工工会,让矿工能够有组织地监督企业落实各项规章措施,维护自身的安全保障,二是通过公众、媒体、NGO等的深度介入,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外部力量。
鉴于目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一些国有大矿接连发生问题,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已显得十分迫切。同时,国家应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如此,矿难才会有根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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