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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常识知识:法律常识(4)

Tag: 河南公务员常识知识法律常识 2010-08-30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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