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启动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即日起,涉及近17万在职职工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将拉开帷幕,今后,事业单位用人将“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记者昨日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全市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将基本完成,2011年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改革涉及17万事业单位职工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事业单位近4000家,工作人员17万余人,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以及农、林、水等数十个行业。
在全市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将一改事业单位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由“固定用人”转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逐步建立适于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以岗定薪。
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全员纳入
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应以编制数为基础核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而对于经组织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并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在册人员,也要在首次设岗时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而对于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未履行正式聘用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此次岗位设置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得超标
我市将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省里对市、县、乡(镇)三级所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市属2:4:4,县(市)、区属0.7:45.3,乡(镇)属0.5:4:5.5。针对不同行业人员密集程度和结构分布不同的状况,下一步将采取分行业的办法调控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职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教育、科研、卫生等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单位领导岗位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在特殊岗位“兼职”人员条件把握上,一要看这个岗位是否确需所兼岗位专业背景;二要看是否确实从事所兼岗位的工作;三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所兼岗位对应的职责任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岗位,可以允许兼任;对那些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又不直接承担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岗位,原则上不允许兼职。
岗位任职条件年限是个“槛”
国家对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条件除了品德、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外,最主要的就体现在任职年限上。我市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各等级岗位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下一步市里将根据各单位现实情况和岗位任职的实际需要作出规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但不能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首次岗位设置按现聘职务
事业单位在进行首次岗位设置时,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不得突破现有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对现聘人员结构比例与核准结构比例一致的单位,要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对结构比例超出核准比例的单位,要先按现有人员聘用,在3 年过渡期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晋一、退三晋一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不能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对于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也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改革涉及17万事业单位职工
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事业单位近4000家,工作人员17万余人,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以及农、林、水等数十个行业。
在全市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将一改事业单位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由“固定用人”转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逐步建立适于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以岗定薪。
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全员纳入
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应以编制数为基础核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而对于经组织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并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在册人员,也要在首次设岗时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而对于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未履行正式聘用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此次岗位设置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得超标
我市将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确定为1:3:6。省里对市、县、乡(镇)三级所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市属2:4:4,县(市)、区属0.7:45.3,乡(镇)属0.5:4:5.5。针对不同行业人员密集程度和结构分布不同的状况,下一步将采取分行业的办法调控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职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教育、科研、卫生等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单位领导岗位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在特殊岗位“兼职”人员条件把握上,一要看这个岗位是否确需所兼岗位专业背景;二要看是否确实从事所兼岗位的工作;三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所兼岗位对应的职责任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岗位,可以允许兼任;对那些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又不直接承担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岗位,原则上不允许兼职。
岗位任职条件年限是个“槛”
国家对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条件除了品德、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外,最主要的就体现在任职年限上。我市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各等级岗位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下一步市里将根据各单位现实情况和岗位任职的实际需要作出规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但不能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首次岗位设置按现聘职务
事业单位在进行首次岗位设置时,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不得突破现有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对现聘人员结构比例与核准结构比例一致的单位,要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对结构比例超出核准比例的单位,要先按现有人员聘用,在3 年过渡期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晋一、退三晋一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不能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对于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也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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