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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大全(九)

Tag: 法律知识公务员考试 2009-11-24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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